水泥搅拌车坠入河引发保险理赔纠纷
2017-10-14 16:48:22   来源:程力集团    点击:

  一辆水泥搅拌车倒车不慎坠入河涌,由此引发了一起保险理赔纠纷。广州某道路运输公司此前为搅拌车投保了35.1 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但事后定损只有14 万余元。车辆所有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水泥凝固致罐体损失也属于直接损失,合计应该是19 万余元。双方保险合同里约定了“因意外事故致使罐体停转,使水泥凝固而导致罐体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9 月27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案情缘由:

  水泥搅拌车坠入河涌,引发保险理赔纠纷

  2015年1月10日19时,杭师傅驾驶一辆粤A牌照的水泥搅拌车在东升镇永丰村河倒车时,因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冲入河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杭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杭师傅驾驶的搅拌车属于广州一家道路运输公司,投保人是李先生。事后,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验。

  杭师傅将车子委托江门市江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定损,车辆损失合计162770元。而保险公司定损出的金额只有71558元。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双方的合同中有一项特别约定:因意外事故致使罐体停转,使水泥凝固而导致罐体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李先生起诉到法院。2016年6月17日,市第二法院根据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通过随机方式委托了一家公估公司定损。这次,公估公司定损的金额为146321元。其中对于水泥凝固造成罐体损失,公估公司认为这是事故的必然结果。

  ■争议焦点:

  水泥凝固致罐体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从事故发生至被施救吊起,再等保险公司查勘,搅拌水泥罐中的混凝土完全凝固是事故发生的必然结果,与事故有直接关系。”公估公司这样认为。

  保险公司则认为,公司对车辆的定损价格71558元中已经包含了罐体所受损失的维修价格,罐体完全可以进行修复,没有更换的必要。而“因意外事故致使罐体停转,使水泥凝固而导致罐体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特别约定,已经打印在保险单首页,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中有6条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对前3条进行了字体加粗标注,而位列第5条的水泥凝固导致罐体损失不赔,并没有加粗标注。由于这条免责条款的字体并非使用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扩大字体或黑体字体,而且打印出来的字体比特别约定第1至3条的字体模糊。

  法院一审采纳了公估公司的评估,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68121元(车辆损失146321元+拖车费1800元+吊车施救费2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被市中院驳回,该案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免责条款要免责,保险公司必须履行提示义务

  保险公司列出了免责条款为何得不到法律支持?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十一条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具体到这起保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既没有加粗这一免责条款的字体,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对方解释说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因此被法院驳回。

水泥搅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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