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周某某受某建材公司的聘请,驾驶一辆混凝土搅拌车进入另某公司内部浇筑施工。在未查看厂房前方是否有人且未鸣笛的情况下开动搅拌车,将在车正前方施工的陈某压死。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